在烏干達做生意 關於適用於集體投資形式的投資限制的聲明(如有),以告知證券所有者基金管理人在違反限制的情況下將採取的措施。 集體投資形式的監管狀況、註冊國監管機構的名稱。 介紹集體投資計劃可以改變其投資策略、投資政策或兩者的程序。 8.1.必須明確披露第 1 點中提到的人員為發行人的利益而執行的任務、上述人員的私人利益或其他任務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 B) 如果發行人在登記文件中披露了未經審計的中期財務報表,則自登記文件之日起16個月。 台北會計師 該信息必須按個人情況提供,除非發行人所在國沒有此類要求或發行人以其他方式公開該信息。 第 1 點中提到的人員為發行人執行的任務與上述人員的私人利益和/或其他任務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必須予以明確披露。 (a) 至 (d) 中提到的任何人之間家庭關係性質的詳細信息。 D) 任何能夠幫助確定發行人擁有管理髮行人業務的適當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高管。 如果審計師在歷史財務信息涵蓋的期間辭職、被替換或其授權沒有更新,請提供相關詳細信息(如果相關)。 此類聲明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和第 6 條,該指令禁止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誤導性做法;在某些情況下,附件一第 17 點可能會禁止此類主張。 為了幫助打擊此類做法,委員會召集了參與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的國家當局,並就如何應對與新冠病毒相關的欺詐行為採取了共同立場 (246)。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如果貿易商未遵守該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的信息要求,則此類商業行為可被視為不公平。 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滿箱汽車時,消費者必須提前支付燃油費的信息,第6條第(1)(b)和(d)條,第7條第(1)條和第7條基於a)點c) 公司登記 第 . 條第 (4) 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被視為重要信息。 該成本可能被認為是非可選的,因此根據指令第 6(1)(d) 條和第 7(4)(c) 條構成產品總價格的一部分,並且有關此的信息必須在預訂流程開始之前提供延長時間。 在大多數情況下,機票價格不包括旅行保險費用。 要求不想購買旅行保險的消費者在預訂機票時點擊“無保險”選項的做法,很可能是《消費者權益指令》第22條和《航空運營條例》第23條(屬於第 1 段)。 然而,驗證評論來源的步驟也應該是相稱的,因為它們不應使發布評論變得過於困難,從而阻止實際購買或使用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評論。 此外,如果平台的搜索參數考慮了評級分數,激勵評級/虛假評級可能會影響產品的排名,從而影響其在平台上的可見性。 國家法院認定食品價格比較服務是貿易商的網站,並用於比較廣告 (338)。 第 eleven 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無需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內證明交付時已存在性能缺陷。 成員國可以為這種反向舉證責任維持或引入兩年期限。 一家公司聲稱其“再製造產品”比“新產品”更環保。 如果適用的回收或回收解決方案相對較差,因此總體環境足跡更加顯著,那麼這種說法可能會產生誤導。 應用這一要求必須考慮到貿易商的合法利益,例如保護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當局必須將其視為機密。 如果產品只能通過工業手段進行堆肥,並且包裝上沒有具體說明消費者必須採取哪些步驟來堆肥產品,則包裝上關於產品“可堆肥”的聲明可能會產生誤導。 如果信息中沒有明確表明可再生能源僅在產品生命週期的一個階段使用,那麼“100% 可再生能源”的說法可能會產生誤導。 然而,聲明“100% 可再生材料(不包括配件)”指定了產品的哪些元件不含可再生材料 (309)。 如果使用含糊不清的陳述,則澄清必須足夠詳細,以便該陳述不能以交易者意圖之外的方式進行解釋。 提供與同意相關的額外明確和客觀的條件對於使用此信息至關重要。 指明金融中介機構可以使用招股說明書進行後續轉售或最終配售證券的成員國。 以保證、保證、資金供應保證、單一保險單或其他同等承諾(“擔保”)的形式介紹確保適當履行與該問題相關的基本義務的措施,並介紹其提供者(“擔保人”)。 B) a) 點提及的基金與發行人的會計政策一致。 說明向發行人出售、轉讓、更新或轉讓資產或資產所產生的權利和/或義務的方法和時間,以及(如適用)發行人全額投資的方法和期間收入。 根據點信息,以評估提供發行的投資組合的資產類型、質量、充足性和流動性。 工商登記 如果資產包括與不在受監管市場或同等第三國市場或中小企業股權融資市場上交易的證券相關的負債,則負債的基本條款。 發行人、擔保人、債權人之間存在從問題角度而言重大的關係的,該關係的基本條件。 資產起源或創建的方式,以及在貸款和信貸協議的情況下,基本貸款條件,以及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貸款的指定,以及有關提供額外貸款的權利或義務進步。 A) 如果債權人數量較少,易於識別,則對每個債權人進行總體介紹。 如果是新發行,則需提供關於生產和/或發行股票或將來將生產和/或發行股票所依據的決定、授權和批准的聲明,以及發行日期。 如果貿易商充分告知消費者全價或價格計算方式,《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本身並不禁止貿易商實施價格歧視。 有關個人消費者或消費者群體脆弱性的信息的商業用途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 根據案件情況,此類做法可能構成操縱行為,即貿易商對消費者施加“不允許的影響”,從而導致《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8 條和第 9 條所禁止的侵略性商業行為。 在評估是否存在不允許的影響時,根據第9條c)點,必須考慮利用經營者已知的任何影響消費者判斷的具體嚴重案件或情況。 然而,如果專門為實現更高排名而進行的支付是排名參數的一部分並且影響所有顯示結果的排名,則可以在搜索結果頁面上的單個清晰且突出的信息中提供關於此類支付的信息。 此類信息必須是單獨的,並且是除了上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a) 條要求的關於交易者排名參數的一般信息之外的信息。 行為準則可能包括對環境保護或“綠色行為”的自願承諾。 普通消費者希望該準則的簽署者銷售符合該準則要求的產品。 如果交易者承認此類守則對自己具有約束力,但違反了該守則,並且他聲稱遵守該守則實際上或可能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則他可能會從事欺騙活動。 第一段中提到的信息表明與給定信息草案相關的本法規附件。 主管當局可能要求在招股說明書中包含基於屬於附件 29 中定義的類別之一的特別發行人的活動的附加信息。 (6) 個別摘要不得包含與成長型公司歐盟招股說明書其他部分的交叉引用,也不得引用其他信息。 台北的會計師 (3) 個別摘要必須與歐盟成長型公司招股說明書的其餘部分一致。 本條例附件中提到的任何其他信息,必須包含在給定的招股說明書中。 一方面,與產品促銷、銷售或服務密切相關的貿易商做法與適用於產品本身的做法(例如,許可提供商可以頒發大學學位)。 通過這種方式,商家可以誘導消費者接受他們本來不會使用的額外服務。 度假屋賣家未能在價格中包含強制性費用,例如清潔費、旅遊稅和其他預訂服務費。 國家法院將這種做法歸類為違反專業謹慎的做法和欺騙性遺漏 (397)。 在正常互動過程中,為了讓消費者做某事或接受某事(“嘮叨”)而重複顯示煩人的電話,可能會被視為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附件一,第26 點)( 368)。 在操縱實踐的範疇內,術語“黑暗模式”是指通常納入數字設計界面的一種惡意影響。 這構成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5)款規定的重要信息。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以與歐盟部門規則以互補的方式一起適用,因為其他歐盟規則中製定的更具體的條款通常是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一般條款的補充。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用於防止交易者以誤導性或攻擊性的方式提供部門立法要求的信息,除非這方面受到部門規則的具體監管。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關於禁止獎金銷售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排除了旨在實現消費者保護和其他目標(例如新聞多元化)的全國范圍內對獎金銷售的一般性禁令(11)。 為了消除內部市場壁壘並增加消費者和企業的法律確定性,它創建了一個統一的監管框架來協調國家規則。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即使是為了確保更高水平的消費者保護,成員國也不得採取比指令中包含的限制性措施更嚴格的措施,除非指令本身允許這樣做(4) 。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2(c) 和(d) 條、第3(1) 條和第6(1) 條中包含的定義以及整個指令均不包含任何表明交易者的活動或不作為應具有重複性,或者應該涉及多個消費者。 不能援引《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其附件一的第 11 台北會計事務所 點來對付報紙出版商。 該信息必須清晰易懂,並且必須“在提供消費者評論的訪問權限時”提供,即該信息必須在與評論相同的界面上提供,包括清晰識別和清晰可見的超鏈接。 相比之下,間接付款不包括一般服務的付款,例如涵蓋廣泛功能的列表費用或會員訂閱,前提是此類付款不用於獲得更高的排名。 新的消費者戰略 (335) 和 2020 年循環經濟行動計劃 (336) 為解決過早報廢問題提供了進一步的建議。 其他歐盟立法提供了額外的工具來防止某些產品類別的計劃報廢。 設立公司 客觀地比較這些商品和服務的一個或多個重要的、相關的、可驗證的和特有的特徵。 一名貿易商在其網站上謊稱他是與產品環保性能相關的行為準則的簽署人。 如果生產鏈中棉花的來源無法追踪且未與傳統棉花分開,那麼含有“可持續棉花”的產品廣告可能會產生誤導。 一個自律機構發現,某網站宣傳化石天然氣是“環保能源”的說法違反了現行廣告規定,因為措辭過於絕對,缺乏解釋或語境化(307)。 鑑於與普通消費者的一般類別的偏差,“特定消費者群體”必須具有充分的可識別性、範圍有限且同質性。 如果無法確定特定群體,則評估應側重於一般平均消費者基準。 《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第 four 條規定的合法性測試適用於企業對企業和企業對消費者的交易,範圍​​相當廣泛,涵蓋了不正當競爭的某些方面(例如商標貶低)。 因此,《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了企業對消費者交易的此類審查條件,或對企業對企業交易中的交易者(主要是競爭對手)施加了額外要求。 公司設立 本案的相關要點在於,經銷商並未將最終價格標明為銷售價格,即在汽車廣告中單獨標明的包含強製附加費用的價格。 因此,《定價指令》第2 條將銷售價格定義為商品的最終價格,包括增值稅和所有其他稅費,但並不妨礙《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4)(c) 條的適用。